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961号 原告王德欣,男,194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冠杰,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委托代理人岳相利,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欣诉被告岳冠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欣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欣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德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德欣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