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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83号 原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5月7日,汉族。 被告肖某某,女,出生于1982年7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变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83号
原告杨某某,男,出生于1985年5月7日,汉族。
被告肖某某,女,出生于1982年7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肖某某变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担。
审判员  肖均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怀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