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50号 原告鲍某某,女,出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 被告郑某某,男,出生于1980年11月24日,汉族。410126198011246017。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均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