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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 法定代表人姚四俊,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168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

法定代表人姚四俊,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开元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吴瑞林,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西美锦钢铁有限公司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2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