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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杞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汴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杞县,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马某乙,男,48岁,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杞县。系被告人马某甲之叔父。
指定辩护人王安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汴检公诉刑诉(2014)第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子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马某乙、指定辩护人王安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开封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崔某某系母子关系,马某甲因生活琐事对其母崔某某心生怨恨。2014年1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去自家厨房拿了擀面杖到崔某某所住的堂屋西间,趁崔某某在床上睡觉时,先用擀面杖朝崔某某头部夯了一下,在崔某某坐起质问其后,又用擀面杖朝崔某某头部夯了三下,致崔某某昏迷。马某甲又将崔某某从床上拉下来,伪造崔某某犯癫痫病从床上摔下来的现场。后崔某某在送往医院期间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后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被告人马某甲作案时患癫痫病所致精神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证人马某丙、马某丁、李某某、马某戊、马某己、刘某甲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及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甲对其于2014年1月3日19时许致死被害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马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崔某某与被告人马某甲系母子关系。2013年1月3日晚,马某甲与崔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马某甲遂起意杀害崔某某。19时许,马某甲持擀面杖至崔某某卧室,趁崔某某睡觉之际,用擀面杖猛击崔头部数下,并将崔拉至地上,意欲伪造崔从床上摔下的假象。后马某甲通知亲友称崔某某因癫痫病发作从床上摔下受伤。崔某某在被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2013年1月6日,马某甲在其堂叔马某己的劝告下到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致死崔某某的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崔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后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马某甲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为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物证
作案工具擀面杖一根,被告人马某甲作案时所穿裤子一条。
二、书证
(一)被告人马某甲的身份证明。
(二)被害人崔某某的身份证明、火化证明和急救情况摘要。
(三)证明报案和抓获情况的证据。
1、杞县公安局杞公(刑)受案字(2014)0029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接处警信息表证明:2014年1月6日晚8时许,被告人马某甲到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称把自己的母亲崔某某打死了。
2、侦查终结报告书证明了破案经过。
3、证明被告人马某甲到案经过三份书证:
(1)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马某己证明:2014年1月5日接到通知,本家嫂子崔某某因犯有癫痫病,从床上摔下来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在2014年1月6日回到老家,办完丧事后,到了家中看了看,看到崔某某所睡的大床挨着的西墙上有大量击溅的血迹,在单位从事刑事技术勘查工作,感觉这与马某甲所说的死亡原因不符,当天下午我到马某甲家中找马某甲,问马某甲其母亲死亡的真正原因,马某甲回答支支吾吾,更加可疑,然后就让刑警队去了几个侦查员将马某甲叫到刑警大队,经过给马某甲谈话,马某甲供述了其用擀面杖朝其母亲头部打击致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犯罪事实。
(2)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徐某乙、李某甲分别证明:2014年1月6日下午接到副大队长马某己电话后将被告人马某甲带到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询问的过程。
(四)管教民警李某乙证明、杞县五里河乡马庄村委证明各一份:证明马某甲在家及监室内表现。
三、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
法医对被告人马某甲进行人身检查,经检查发现马某甲上衣有可疑斑迹,进行拍照后棉签沾取提取备检,并将马某甲的上衣依法提取扣押,制作扣押物品清单。
四、杞公(刑)勘(2014)01000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和提取物品情况。
五、辨认笔录、照片及辨认说明:被告人马某甲从6根不同的擀面杖中辨认出作案使用的擀面杖。
六、鉴定意见:
(一)(汴)公(刑)鉴(法医病理)字(2014)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27张、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
鉴定意见:被害人崔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后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二)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被害人崔某某无中毒现象,其死亡原因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情况一致,符合被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三)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现场西墙上喷溅血迹、现场床南边地面上血迹、现场床西头褥子上血迹、现场床北侧被子上血迹、被告人马某甲裤子上可疑斑迹是被害人崔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9%。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4)299号物证检验报告:从现场提取的擀面杖有血部位的斑迹中获得STR分型。
(五)开封市公安局公(汴)鉴(DNA)(2014)028号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书检验意见:擀面杖上有血部位可疑斑迹是被害人崔某某所留的几率大于99.99%。
(六)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告人马某甲作案时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为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七、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某甲供述时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八、证人证言
(一)第一组证人证言,证明了案发前被告人马某甲与被害人崔某某发生矛盾情况,与马力供述一致。
1、证人马某丙证言:马某甲的母亲在阴历十二月初三那天(2014年1月3号)死了。当天下午大概五点左右的时候,因为吃饭的事马力和他母亲生气了。我吃过晚饭去马某甲家玩到六点五十左右回家睡觉了。马某甲那天上身穿黄色的袄。第二天早上听说马某甲的母亲去世了。马某甲家只有马某甲和他母亲两个人,都有癫痫病,他父亲早几年前就去世了。
(二)第二组证人证言,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案发时马某甲言行及被害人情况,与被告人马某甲供述一致。
2、证人马某丁证言:2014年1月3号晚上,马某甲去我家叫我说他妈犯病了,到他家我看到马某甲他妈在那床边卧着,头朝下,头上有好多血,地上也有好多血,还会哼哼,但是不会说话了。马某甲说他妈是犯病栽倒了。我找到了马某乙的媳妇李某乙一起到了马力家。这个时候马力的另外一个叔马某己和马某己的儿子马某戊也到了,然后我们几个一起把马某甲的母亲抬到三轮车上拉着她去了村北头的马某庚的卫生室。马某庚看到情况说他治不了,拨打了120的电话,120救护车拉着马某甲的母亲就走了。后来知道到中医院马某甲的母亲已经死了。因为马某甲和他母亲都有癫痫病,家庭情况也很穷,马某甲因此也没有娶到老婆,马某甲平时因为给他母亲要钱买东西俩人也吵过架。马某甲那天上身穿的是个发黄色的袄。
3、证人李某丙证言:2014年1月3号晚上大概七点左右,我到某甲家的时候,马某甲、马某己、马某辛他们三个都在,我看到崔某某在床边的地上躺着,头朝西,面朝上,脸上都是血,用被子在那裹着,已经不会说话了,只会哼哼。马某甲说他妈犯病从床上摔下来了。然后马某甲、马某己、马某辛三个把崔某某用三轮车就去送马某庚家了。后来知道崔某某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已经死了。马某甲平时和他母亲崔某某关系不是太好,他母亲遗传给了马某甲癫痫病,马某甲恨他母亲遗传给了这个病,马某甲到现在三十多岁了也没有娶到老婆,他和他母亲平时也经常闹小矛盾。马某甲上身穿的黄色的袄,下身穿的深色裤子,脚穿黑色的皮鞋。
4、证人马某戊证言:2014年1月3号晚上大概七点钟我和我父亲马某己一起到了马某甲家,我婶崔某某在她家堂屋西间的卧室里的床边地上躺着,头朝西,面朝上,头上都是血,嘴里会哼哼,但是不会说话了。我和我父亲、马某辛我们几个商量着赶快去村里的诊所去看看,然后我们几个用三轮车拉到了马某庚的诊所里,到诊所里马某庚一看说他治不了,需要到县医院。我和马某甲跟着救护车去了中医院,在120救护车上抢救了一路,到中医院的时候,我婶已经死亡了。马某甲平时和他母亲的关系一般,有时候他们因为一点小事也吵。马某甲和她母亲都有癫痫病。马某甲那天上身穿咖啡色的袄,脚穿黑色皮鞋。马某甲在小地方看的病,父亲去世早,姐姐马某壬在新疆做生意,在马某甲他妈死的时候回来过一趟,平时马某壬都不回来。
5、证人马某己证言:2014年1月3号晚上大概七点钟,我和儿子马某戊一起到了马某甲家,我嫂子崔某某在她家堂屋西间的卧室里的床边地上躺着,头朝西,面朝上,头上、脸上都是血,地上也有一片血,嘴里会哼哼,但是不会说话了。我弟妹到医院就已经死亡了。马某甲那天上身穿咖啡色的袄,脚穿黑色皮鞋。马某甲有癫痫病,是他母亲遗传给他的,马某甲在小地方看的病,马某甲父亲去世的早,其姐姐马某壬在新疆做生意,平时不回来。
6、证人马某乙证言:自己是某甲的亲叔叔,马力是自己大哥马某癸的儿子,马某癸已经去世,马某甲的姐姐马某壬在新疆,马某壬将关于马某甲案子的所有事情都委托给自己和马某己,崔某某的尸体在公安机关解剖后已经火化了。
(三)第三组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崔某某在案发后的抢救情况。
7、证人马某庚证言:农历腊月初三晚上七点多,马某甲、马某戊、马某辛、马某己四个人用三轮车拉着马力的母亲崔某某到我所开的诊所里,说崔某某犯病从床上摔下来摔伤了,让我看看。我一看崔某某满脸都是血,脸上都是血,头发上也是血,我问她她也不会说话,只会哼哼,我一看情况很严重,就拨打了120,中医院的120救护车把崔某某拉走了。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医院的车把崔某某又拉回马力家了,说崔某某已经死了。
8、证人刘某甲证言:2014年1月3号(农历腊月初三)晚上七点左右,我和同事一起出车到五里河东马庄村的一个诊所里面,看到一个60岁左右的女性在三轮车上躺着,头部都是血,血迹模糊,呼吸微弱,呼之不应,处于昏迷、频死状态。在场的受伤的一个家属说是他母亲犯病从床上摔下来碰住的。在车上我们对受伤的女性也进行了抢救,医院后也进行了救治,大概半小时左右,经过再次检查,宣告死亡。我看到受伤的女性头部颅骨凹现,应属钝器所伤,但当时家属说是犯癫痫病摔伤的。
(四)第四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马某甲在看守所表现情况。
9、证人徐某某证言:马某甲在监室表现的有点傻,前言不搭后语,脸发怔,生活基本可以自理,饭量很大,不怎么和别人说话,别人说话他答不上腔。
10、证人苏某某证言:马某甲在看守所说话前言不搭后语,脸比较怔,别人问他咋进的看守所他就骂别人,认为他的事不该公安管,在这关几天就走了,证实马某甲在监室犯过癫痫病。
1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马某甲在监室没有多少话,看起来不太够数,有点傻,又一次在监室犯病了,一头栽地上,口吐白沫,和正常人不一样。
九、被告人马某甲供述:我把俺妈打死了,我来投案自首。2014年1月3日晚上我和俺妈因为吃饭的事争吵起来了。吃过晚饭我心里越想越难受,要个老娘干啥呀,我想把俺妈打死,俺妈办事后我就有吃的喝的了,也就有烟吸了,也有钱花了。有钱后还能治病。我从厨屋里拿了一个擀面杖,上俺妈睡的屋,当时我妈的屋里还点着蜡,在床上躺着睡觉。我拿着擀面杖往我妈头上夯,我没有夯住头,夯住我妈的胳膊了,我妈醒了起身问我干啥,我没理她,接着又往我妈的头上夯了两下。夯过后我妈嗷嗷叫,我一看我妈头上有血,就把俺妈连被子从床上拉下来。我妈头上当时有很多血,只会出气,在那哼哼。我用桶里的水把擀面杖洗了洗,放到厨房的老地方了。当时我上身还是穿的这个黄色棉袄,当时穿的黑色的裤子在俺家我住的屋衣柜里面放着。穿的黑色的皮鞋在我住的屋床头北面放着的。那个擀面杖有一米左右,直径有4厘米左右粗,上面有白面。我把邻居叫来,说我妈从床上掉下来了。马某辛、马某戊我们三个把我妈拉到俺村北头卫生室。医生马某庚说让打120。120车把俺妈拉到了城内人民医院。大概到八点多钟我妈因流血过多死亡了。之后就把俺妈拉回家了。今天把我妈给埋了。办完事我想通了,我很后悔,于是我和俺叔马某己一起来公安局投案自首了。我知道我把我妈打死的事,办错了,后悔了,好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某甲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因生活琐事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马某甲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在亲属劝告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能认罪、悔罪,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9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曹亚东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周志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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