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兰民特字第00010号 申请人徐某,男,2006年5月25日生。 申请人徐某某,女,2009年1月2日生。 法定代理人徐瑞礼,男,1950年11月12日生。系申请人徐某、徐某某之祖父。 申请人徐瑞礼,男,1950年11月12日生。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赵军,男,1980年1月28日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徐某、徐某某、徐瑞礼要求宣告周玲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徐某某、徐瑞礼于2014年6月3日起诉来院称,申请人徐某、徐某某之母,申请人徐瑞礼之儿媳周玲玲于2011年10月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周玲玲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周玲玲,女,1987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堌阳镇西关村。与申请人徐某、徐某某系母女、母子关系,系徐瑞礼之儿媳。2011年10月周玲玲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8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周玲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玲玲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周玲玲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已三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本院在报刊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三申请人作为周玲玲的近亲属,现申请宣告周玲玲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为失周玲玲踪人。 二、指定徐瑞礼为周玲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新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俊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