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筱涛诉高晨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王筱涛,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晨晨,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筱涛与被告高晨晨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3月21日作出受理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150号
原告王筱涛,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晨晨,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筱涛与被告高晨晨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3月21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筱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晨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筱涛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8、9月份相识,于2011年9月28日在安阳市北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10月12日办理婚宴酬客开始同居生活,当时被告没有任何陪嫁,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于2012年11月20日婚生一子,取名王浩骅。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在被告怀孕期间,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和纠纷。被告在2013年1月4日(孩子出生四十多天)离家出走8个月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东小街101号居住。被告狠心抛弃自己亲生才四十多天的儿子离家出走,从未打过电话询问过儿子生活问题,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叫她,被告要不关手机,要不不接电话,对儿子抚养一事不管不问。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2013年7月17日原告曾经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后经有人说和撤诉,但共同生活4个月之后,因性格不合又经常吵架,现已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已无和好的可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判令婚生儿子王浩骅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晨晨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筱涛与被告高晨晨于2011年9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20日共同生育一子王浩骅,原告曾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又于2013年9月17日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筱涛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婚生子王浩骅的出生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筱涛与被告高晨晨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育一子,虽因生活琐事吵架,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如能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王筱涛与被告高晨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筱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炎萍
代理审判员  周钊华
人民陪审员  王舒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香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