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常利涛,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凡,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 关于常利涛申请执行李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利涛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王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