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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0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
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306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以40元的价格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50公斤无碘盐,后在其经营的饭店内用于炒菜、做饭销售给他人食用,剩余的30公斤非碘盐于2013年10月3日被内黄县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经内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该盐中未检出碘。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内黄县盐业局移送案件材料、案情经过、情况说明、案件调查报告,内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户藉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非碘盐并向社会销售供他人食用,食用人因长期食用不含碘食盐会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董某在其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周秀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旭日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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