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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和平、董彦宇与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福生、杨清旭租赁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42-1号 申请执行人董和平,男,生于1959年3月20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董彦宇,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福生,男,生于1960年9月9日,汉族。 被执行人杨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42-1号

申请执行人董和平,男,生于1959年3月20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董彦宇,男,生于1987年8月4日,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刘福生,男,生于1960年9月9日,汉族。

被执行人杨清旭,男,生于1971年10月11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3)内民三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上述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建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民

审判员  都怀文

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宁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