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内执字第285号 申请执行人浚县道路建材制品厂。 被执行人中交一公司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浚县道路建材制品厂与中交一公司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浚县道路建材制品厂2014年1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内黄县人民法院(2012)内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林 审 判 员 崔军胜 助理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相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