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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申请执行李俊霞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城颛顼大道中段路西。 负责人王胜利,职务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光,男,生于1987年7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桑晓静,女,生于1986年1月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城颛顼大道中段路西。

负责人王胜利,职务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光,男,生于1987年7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桑晓静,女,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俊霞,女,生于1973年7月13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的(2014)内民二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李俊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俊霞即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俊霞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俊霞的银行存款25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