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0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住所地,内黄县城颛顼大道中段路西。 负责人王胜利,职务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谢光,男,生于1987年7月10日,汉族。 被执行人桑晓静,女,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 被执行人李俊霞,女,生于1973年7月13日,汉族。 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内执字第300-2号民事裁定书,每月扣留了被执行人桑晓静在内黄县妇幼保健院工资款800元,扣够25000元为止。现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于2014年10月30日与桑晓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桑晓静付案件款180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内黄县支行不再追究桑晓静的经济、法律责任,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桑晓静工资的扣留。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桑晓静在内黄县妇幼保健院工资的扣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朱艳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