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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74年3月3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53年1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何某某、王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何某某、王某乙在银行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牛 广 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