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留成,男,汉族,1962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杨传朝,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森,男,汉族,1978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艺敏,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宋晓辉,男,汉族,1975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上诉人王留成与被上诉人马建森、党艺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留成于2013年6月28日向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马建森、党艺敏将王留成购买的房屋恢复原状,保证质量重新建设,并赔偿王留成经济损失2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马建森、党艺敏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嵩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王留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留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传朝,被上诉人马建森的委托代理人牛恒超,被上诉人党艺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祖 萌 审判员 刘耀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华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