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洛民终字第2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香,女,汉族,1950年11月4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克顺,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出生。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史峰、杜晓冰,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开民,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伟、赵兵,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淑敏,女,1937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留柱,男,汉族,1941年12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玉珍,女,1941年4月24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王克俊,男,汉族,1945年9月24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瞿家屯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王玉良,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红军,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玉香、王克顺与上诉人王开民,被上诉人王淑敏、王玉珍,原审第三人王克俊、洛阳市西工区瞿家屯村委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王玉香、王克顺与王开民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玉香、王克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峰,上诉人王开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兵,被上诉人王淑敏的委托代理人王留柱,被上诉人王玉珍,原审第三人王克俊,原审第三人洛阳市西工区瞿家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红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广云 审判员 王春峰 审判员 郏文慧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任 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