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战伟,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璟,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红,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伊川县。 上诉人赵战伟与被上诉人王利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王利红于2012年12月26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的一半价值约6万元归还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伊三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赵战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战伟的委托代理人何顺安、赵璟,被上诉人王利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祖 萌 审判员 刘耀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