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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战伟与王利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战伟,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璟,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战伟,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伊川县。
委托代理人:何顺安,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璟,伊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红,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伊川县。
上诉人赵战伟与被上诉人王利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王利红于2012年12月26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该房屋所有权的一半价值约6万元归还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伊三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赵战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战伟的委托代理人何顺安、赵璟,被上诉人王利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3)伊三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龙杰
审判员  祖 萌
审判员  刘耀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