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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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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英与乔东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6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6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