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巩民初字第3361号 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乔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崔明卫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