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用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加保,男。 上诉人郭用成因与被上诉人郭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用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用成在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用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用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