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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用成与被上诉人郭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用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加保,男。 上诉人郭用成因与被上诉人郭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用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加保,男。
上诉人郭用成因与被上诉人郭加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河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用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用成在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郭用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用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永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