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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桂凤等申请执行张红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凤,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系赵某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0-5号

申请执行人周桂凤,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乙,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法定代理人周桂凤,女,1970年3月11日生,汉族,系赵某甲、赵某乙之母。

申请执行人赵书堂,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廉翠云,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张红伟,男,汉族,市民。

本院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红伟在安阳市本地拥有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红伟所有的挂靠在河南省安阳市锦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解放牌大型货运汽车一部;豫EM327挂车一部。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 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