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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贵被告程玲琴、杨高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孙永贵,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阳,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玲琴,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杨高升,男,1986年7月1日出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正民初字第696号

原告孙永贵,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委托代理人曹阳,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玲琴,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杨高升,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与被告程玲琴系母子关系。

原告孙永贵与被告程玲琴、杨高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对审判员提出回避申请,后又口头撤回回避申请。原告孙永贵委托代理人曹阳、被告程玲琴、杨高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正阳县真阳镇尼罗河酒店对面经营化肥门市部,被告程玲琴之夫杨国珠与被告杨高升一起分别于2008年9月5日和同年9月7日从原告处赊购化肥计款5020元和2980元,并出具欠条两份,后杨国珠不幸去世,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程玲琴于2010年2月6日归还500元欠款后,下余欠款未予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欠款7500元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1、被告杨高升从未和父亲一起去原告处赊购化肥,原告起诉不是事实;2、原告从未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正阳县经营化肥门市部,被告程玲琴丈夫杨国珠生前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尿素,分别于2008年9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阿肥尿素款伍仟另贰拾元(5020元)08.9.5号杨国珠”;于2008年9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阿款2980元(贰仟玖佰捌拾元正)(3T阿、1T尿素)08.9.7号杨国珠”,以上两笔欠款共计8000元,杨国珠去世后,原告找二被告追要欠款未果,为此,双方成讼。

另查明,原告孙永贵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程玲琴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了(2014)正民初字第696号民事裁定,对以程玲琴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账户为6228482041307095416中的存款人民币7645元予以冻结。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两份、中国电信通话详单两张、手机通话录音、手机通话录音摘抄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程玲琴丈夫杨国珠生前在原告经营的化肥门市部赊购尿素、化肥,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被告程玲琴未答辩该债务为杨国珠个人债务,被告程玲琴在其丈夫去世后,应当对其丈夫生前所欠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杨高升共同偿还该笔欠款的诉求,被告杨高升虽然是杨国珠的儿子,但原告并未提供被告杨高升继承了杨国珠遗产的证据,原告的该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被告认为原告从未找其追要过欠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认为,被告程玲琴的丈夫杨国珠出具的欠条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由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还款之日起计算,因此,对二被告的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程玲琴的丈夫出具的两张欠条共计金额是8000元,原告陈述已还款500元,下欠7500元,是其自身主张,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上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程玲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75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永贵的其它诉讼请求。

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95元,共计120元,由被告程玲琴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