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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金龙与杨保全、梁喜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年太民初字第924号 原告熊金龙,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杨保全,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梁喜建,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原告熊金龙诉被告杨保全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年太民初字第924号
原告熊金龙,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杨保全,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被告梁喜建,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
原告熊金龙诉被告杨保全、梁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保全、梁喜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金龙诉称,2012年7月9日,被告杨保全向原告熊金龙借现金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由被告梁喜建进行担保。借款期限由双方约定为3个月。现约定期限早已过去,被告杨保全拒不偿还此借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
被告杨保全、梁喜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杨保全经被告梁喜建担保向原告熊金龙借现金50000元。被告杨保全为原告熊金龙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熊金龙现金50000元整,期限3个月。借款人杨保全,担保人、证明人梁喜建。2012年7月9日。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杨保全借原告熊金龙现金50000元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杨保全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喜建为被告杨保全提供担保的方式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保证,而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熊金龙于2014年5月21日起诉被告梁喜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过保证期间,故原告请求被告梁喜建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保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熊金龙清偿借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杨保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斯汉
审 判 员  酒守富
人民陪审员  张 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红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