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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汪松涛、张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县宏海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吴杰,该公司职工。 被告汪松涛,男,住沈丘县。 被告张瑞,女,住沈丘县槐店镇交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县宏海路80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吴杰,该公司职工。
被告汪松涛,男,住沈丘县。
被告张瑞,女,住沈丘县槐店镇交通西路二胡同9号,系被告汪松涛之妻。
原告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灜怡运输公司)诉被告汪松涛、张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灜怡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吴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松涛、张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灜怡运输公司诉称,被告汪松涛所有的沪E0228挂车车辆挂靠我公司经营,2009年6月14日,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嘉南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为被告汪松涛承担连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院从我公司账户扣划114671.97元。经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付我公司114671.97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汪松涛、张瑞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11月6日,原告灜怡运输公司与被告汪松涛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汪松涛所购买的沪E0228挂车行驶证、运营证使用原告灜怡运输公司户名,车辆产权归被告汪松涛所有,车辆在经营中发生交通事故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被告汪松涛承担责任。
二、2009年6月14日17时10分许,陈子俊驾驶豫PB8009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E0228挂重型集装箱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4KM+600M处时,与温天侠发生碰撞,造成温天侠受伤的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4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南湖法院)作出(2010)嘉南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称原告灜怡运输公司负有监督管理义务,遂判决汪松涛与灜怡运输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连带赔偿温天侠94845.70元;在强制险限额外连带赔偿温天侠15971.18元;连带承担诉讼费2240元。2011年5月23日,嘉兴南湖法院向汪松涛、灜怡运输公司发出(2011)嘉南执民字第72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自通知下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2012年8月31日,嘉兴南湖法院从灜怡运输公司账户强制扣划114671.97元款项,其中1615.09元为执行费。
三、2010年1月26日,被告汪松涛向原告灜怡运输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属本人私有车辆沪E0228挂于2008年11月6日转籍挂靠在贵公司,自挂靠以来深受贵公司的关心和帮助再次表示感谢。该车辆于2009年6月在浙江嘉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她人受伤,对贵公司带来麻烦深表歉意,同时也恳切希望贵公司能协助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本人承诺全面负责和承担,特此承诺。嘉兴南湖法院强行扣划原告灜怡运输公司款项后,向被告汪松涛多次索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灜怡运输公司与被告汪松涛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被告未主动履行嘉兴南湖法院(2010)嘉南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该院依法强制扣划原告灜怡运输公司账款114671.97元用于清偿赔偿款,原告灜怡运输公司履行了连带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据双方的车辆挂靠合同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汪松涛追偿,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沪E0228挂车系被告汪松涛所有,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所产生的114671.97元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故被告汪松涛、张瑞应共同偿还。被告汪松涛、张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松涛、张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瀛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14671.9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4元,由被告汪松涛、张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许士华
审判员 王洪安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美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