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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宏发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与刘冰、安小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1900号 原告永城市宏发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春雨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刘冰,男,1989年7月1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1900号
原告永城市宏发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春雨汽车城。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平,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被告刘冰,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安小丽,女,1990年6月5日出生。
原告永城市宏发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汽车营销公司)与被告刘冰、安小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宏发汽车营销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民事诉讼法律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发汽车营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平,被告安小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发汽车营销公司诉称,2014年5月5日,原告法人代表刘伟要求作为原告会计的安小丽给深圳的一位朋友汇款18万元,被告安小丽由于疏忽大意,误将该款汇给被告刘冰。原告发现汇款错误后,经多方催要,被告刘冰至今未还。被告刘冰无法律依据占有该款,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8万元。
被告刘冰未答辩。
被告安小丽辩称,我系原告宏发汽车营销公司的会计,被告刘冰盗用原告法定代表人刘伟妻子的QQ号码,我在网上与其进行聊天时,他让我给她的朋友汇款18万元,(因为以前刘伟的爱人都是以这种方式让我转款)我误认为是刘伟的爱人,就把18万元给刘冰汇过去了,因此被告刘冰应将18万元返还给原告。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8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被告安小丽与被告刘冰的聊天记录;2、2014年5月5日商丘银行电子回单。证明:被告安小丽与被告刘冰聊天,误认为是刘伟的妻子,被告刘冰在聊天中要求原告给其汇款18万元,被告安小丽按照被告刘冰的意思将18万元汇给被告刘冰,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被告刘冰、安小丽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安小丽系原告宏发汽车营销公司的会计,2014年5月5日,被告安小丽在与宏发汽车营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的妻子聊天时(安小丽此时不知道刘伟妻子的QQ号码被刘冰盗用),被告刘冰假冒刘伟的妻子让其给朋友汇款18万元,后被告安小丽经请示刘伟,刘伟让安小丽按照其妻子(刘冰假冒)的意思进行汇款,安小丽即按照刘伟妻子(刘冰假冒)的意思进行网上汇款,汇款后经与刘伟的妻子联系才知道其QQ号码被盗。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刘冰退款,被告一直拒不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安小丽在不知道刘伟的妻子QQ号码被盗的情况下,误以为被告刘冰是刘伟的妻子并与其聊天,并按照被告刘冰的指示将18万元汇入刘冰的账户,被告刘冰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宏发汽车营销公司据此要求被告刘冰退还不当得利款18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刘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永城市宏发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款18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刘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建民
审判员  姬钦锐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胜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