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杨传武,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兰兰,女,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冬冬,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王兰兰、付冬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兰兰、付冬冬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禹 红 岩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云 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