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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武与王兰兰、付冬冬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杨传武,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兰兰,女,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冬冬,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上街区人民

河南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109号

申请执行人杨传武,男,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兰兰,女,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冬冬,男,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3)上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王兰兰、付冬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兰兰、付冬冬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禹 红 岩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云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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