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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民初字第1168号 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6月6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2月3日生。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彦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王

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民初字第1168号

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6月6日生。

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2月3日生。

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彦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还可以,后被告因打架斗殴被判刑,原告带两个孩子生活困难,双方感情破裂,故要求离婚,婚生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两个孩子的户籍证明及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来源合法,内容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两女儿,长女王某甲,2005年10月5日生;次女王某乙,2009年4月9日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2012年被告因打架斗殴被判刑,后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2013年10月15日撤回起诉。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断离婚与否的标准。被告因打架斗殴被判刑,后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于2013年6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2013年10月15日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本院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孩子的抚养问题,庭审中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长女,原告抚养次女,抚养费各自自理,被告服刑期间,长女暂由原告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另支付抚养费,于法并无不合,且符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辩称若离婚则要求抚养两个女儿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王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被告服刑期间,长女王某甲暂随原告生活,此期间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彦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