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93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志明、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小蚂蚁”网吧红树林店工作时,趁网吧收银员许某离开收银台之际,将收银台内的2985元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小蚂蚁网吧红树林店29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