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244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2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8日被监视居住。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斌、贺筠,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 被告人蔡某某冒充在互联网上进行淫秽视频表演的女子,以让他人在互联网上观看真人淫秽表演视频为由,分别于2013年6月25日、28日、7月1日三次骗取网名为“爱情在不经意间就产生了”的被害人姜某某4700元。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共谋后,以上述手段骗取姜某某20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2013年7月6日,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共谋后以在互联网上进行真人淫秽表演为由对姜某某进行诈骗。因姜某某拒绝向二人付款,二被告人便以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威胁,姜某某被迫给付二被告人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武陟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在网上发布美女真人秀等图像、视频,遂对二人进行盘查,二人主动交代了本案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7000元。有发破案经过、武陟县公安局木城派出所证明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本案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蔡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盘查时主动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原继东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