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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30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
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301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拘传,3月22日被刑事拘留,4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8月2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8月30日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4)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郭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武陟县三里庄村何某家中,将何某放在北屋东里间的一台“三星”牌N148型号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500元。
2、2014年8月初,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武陟县大虹桥乡童贯村王某某家中,将西屋铁皮箱内的400元现金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何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肖某某、何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及现场指纹照片、指纹鉴定书、指纹对比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因犯盗窃罪、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17日刑满释放。有刑事判决书,焦南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日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6日止,共计17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被害人何某损失500元、王某某损失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维兴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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