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小字第253号 原告冯合民,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发庆,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合民诉被告黄发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合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冯合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合民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