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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合民与被告黄发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小字第253号 原告冯合民,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发庆,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合民诉被告黄发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合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小字第253号

原告冯合民,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发庆,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合民诉被告黄发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合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冯合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冯合民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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