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357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15日,被告人孟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济源市承留镇当庄村第一居民组的杨树136棵,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树砍掉,一部分出售,一部分遗留在现场。 2014年5月7日左右,被告人孟某某以1420元的价格购买济源市思礼镇庆华村第四居民组杨某、孟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四家位于村东边的杨树156棵。同年5月14日,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伐树时,被济源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林业工程师鉴定,孟某某在承留镇当庄村东南边砍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8.3534立方米,在思礼镇庆华村东边砍伐林木的立木材积为8.8689立方米,二次合计立木材积为17.2223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伐木工具照片,辨认笔录,济源市思礼镇庆华村民委员会证明,济源市林业局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立木材积17.222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