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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迎、田茹与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旭迎,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茹,女,系杨旭迎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 负责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0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旭迎,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茹,女,系杨旭迎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煜旌,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
负责人张文林,任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园长。
上诉人杨旭迎、田茹因与被上诉人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以下简称智慧树幼儿园)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茹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樊煜旌、被上诉人智慧树幼儿园的负责人张文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旭迎系杨某某的父亲,田茹系杨某某的母亲。杨某某出生于2009年7月3日,自2011年春季开始即在智慧树幼儿园上幼儿园,2013年7月12日下午在上幼儿园课间休息时,摔伤左腕关节,经河南省南阳市骨科医院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于2013年7月12日至7月20日在河南省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治疗9天。双方为杨某某受伤赔偿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杨旭迎、田茹多次到智慧树幼儿园门口进行吵骂,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出警处理三次,第一次报警时间为2013年7月25日7时34分,报警内容为智慧树幼儿园有人闹事,处警情况为及时出警到达现场,杨某某,四岁,女,小朋友10天前在幼儿园玩时左胳膊摔骨折,处理发生纠纷,告知双方通过合法渠道解决。第二次报警时间为2013年8月14日9时25分,报警内容为七里园智慧树幼儿园堵门,处警情况为到场查明,幼儿园一名幼童于7月底的时候,在幼儿园意外摔伤造成骨折,幼儿家长要求赔偿,故将幼儿园门堵住。现场调解不成,告知双方通过法院解决。第三次报警时间为2013年9月5日17时28分,报警内容为智慧树幼儿园家长闹事,出警情况为因幼儿园小朋友在园内胳膊骨折,为医药费问题围堵幼儿园大门。智慧树幼儿园提供的杨旭迎、田茹在幼儿园门口吵闹的视频录像显示,杨某某的祖母手拿水盆,边吵骂边敲水盆,杨某某的母亲手打遮阳伞站在电动车旁吵骂。智慧树幼儿园以杨旭迎、田茹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智慧树幼儿园系经国家教育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属于法律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故对智慧树幼儿园享有的名誉权依法应予以保护。对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本案中,杨旭迎、田茹的女儿在上幼儿园的过程中受伤,双方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在双方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请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的方式予以解决,而杨旭迎、田茹在智慧树幼儿园门口采取堵门、辱骂等方式解决,并经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出警三次到达现场处理,智慧树幼儿园提供录像资料能够证明杨旭迎、田茹在幼儿园堵门、辱骂的事实,杨旭迎、田茹的行为已构成对智慧树幼儿园名誉权的侵害,故智慧树幼儿园请求判令杨旭迎、田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杨旭迎、田茹堵门、辱骂等行为只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单独实施,未持续发生,且该后果已由被告自行消除,故智慧树幼儿园再行要求停止侵害无法律依据。结合本案发生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及地点,杨旭迎、田茹在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经营地以书面形式,为智慧树幼儿园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关于智慧树幼儿园要求赔偿名誉权损失50000元的诉请,因杨旭迎、田茹侵权行为的范围为幼儿园的经营地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街东100米南北区间路处城郊结合部,采取的方式为堵门、辱骂等,虽然侵权地不在城市的闹市区和商业区,但也对智慧树幼儿园的经营和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负面影响,故酌情判令杨旭迎、田茹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关于智慧树幼儿园要求赔偿其生源减少的收入损失37500元问题,因其仅提供了考勤登记表,且生源的多少与社会的其他客观因素有关,故对赔偿生源减少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杨旭迎、田茹以书面形式在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经营地向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赔礼道歉,为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恢复名誉(内容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杨旭迎、田茹赔偿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名誉权损失10000元;三、驳回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杨旭迎、田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000元,由智慧树幼儿园七里园分园承担1950元,由杨旭迎、田茹承担50元。
杨旭迎、田茹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错列当事人,田茹虽有辱骂行为,但杨旭迎无吵闹、辱骂、堵门的行为,杨旭迎不应为当事人,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被上诉人也有过错,应减轻田茹的责任;3、原审对名誉权损失处理为10000元过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智慧树幼儿园辩称,在杨某某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已垫付5000余元的费用。但杨旭迎、田茹及其亲属在随后的两个月内,不断纠集多人到原告幼儿园内及门口,采取锁门、堵门、辱骂方式干扰原告的正常教学秩序,并公开诋毁原告的名誉,劝说其他家长不要把孩子送到原告幼儿园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南阳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出警记录及智慧树幼儿园提供录像资料,杨旭迎存在明显的侵权行为,其应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原审判令杨旭迎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妥;在纠纷处理当中,杨旭迎、田茹的侵权行为,给智慧树幼儿园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综合本案及智慧树幼儿园的实际经营的情况,原审判令名誉权损失10000元较为合理,杨旭迎、田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杨旭迎负担。
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审判长  屈云华
审判员  李路明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柏建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