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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园园与岳明法、吴明巧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园园,女。 委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明法,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巧,女,(系岳明法之妻)。 二被上诉人委托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园园,女。
委托代理人靳成磊,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明法,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巧,女,(系岳明法之妻)。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宗民,男,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园园与被上诉人岳明法、吴明巧确认协议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清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园园及其委托代理人靳成磊,被上诉人岳明法、被上诉人岳明法、吴明巧的委托代理人王宗民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清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赵园园。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王 生
审判员  王小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 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