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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柯柯等申请宣告赵文花失踪一案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民一特字第011号 申请人苗柯柯,女,9岁。 申请人苗世杭,男,6岁。 法定代理人苗春年,男,70岁。系申请人苗柯柯、苗世航的祖父。 法定代理人苏运华,女,68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苗柯柯、苗世航的祖母。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民一特字第011号
申请人苗柯柯,女,9岁。
申请人苗世杭,男,6岁。
法定代理人苗春年,男,70岁。系申请人苗柯柯、苗世航的祖父。
法定代理人苏运华,女,68岁,住址同上。系申请人苗柯柯、苗世航的祖母。
申请人苗柯柯、苗世杭申请宣告赵文花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苗柯柯、苗世杭申请称,申请人之母赵文花于2011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特申请宣告赵文花失踪。
经查,赵文花,女,31岁,原住河南省社旗县陌陂乡贾寨村贾寨,系申请人苗柯柯、苗世杭的母亲。赵文花于2011年3月外出后,至今一直未与家人联系。赵文花丈夫苗会侠于2010年6月死亡,苗柯柯、苗世杭一直随其祖父、祖母生活,被申请人赵文花无财产。本院受理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6日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公告版发出寻找赵文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赵文花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赵文花自2011年3月外出后,一直下落不明,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业已届满,赵文花仍无音讯,其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文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贾应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