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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爱国与邵三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国,男。 委托代理人姚永鑫,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三伟,男。 上诉人王爱国因与被上诉人邵三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国,男。
委托代理人姚永鑫,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三伟,男。
上诉人王爱国因与被上诉人邵三伟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爱国的委托代理人姚永鑫,被上诉人邵三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上诉人王爱国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琦
审判员 张 玮
审判员 张攀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 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