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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海顺,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崔海军。 委托代理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曹海顺,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代理人:崔海军。
委托代理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阳市北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44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治民。
委托代理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风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海法,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曹海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三终字第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曹海顺、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