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6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未俊香。 委托代理人:薛富铭,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誉信用社。住所地:内黄县城朝阳路中段北侧。 负责人:张中华,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用田,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未俊香因与被申请人内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诚誉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未俊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