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涧西区中州西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羽中,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裴丽丽,女,汉族,1982年1月27日出生,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裴建生,男,汉族,1953年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 再审申请人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裴丽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2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市畅元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 琪 审判员 庄卫民 审判员 刘新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 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