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书保,男,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法定代理人:游长学。 法定代理人:李凤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滑县骨科医院。住所地:滑县半坡店乡黄塔村 法定代表人:明新仕,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该医院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游书保因与滑县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少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游书保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