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滑县骨科医院。住所地:滑县半坡店乡黄塔新兴大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明新仕,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该医院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勤林,女,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再审申请人滑县骨科医院因与杜勤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滑县骨科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