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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陈光贵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光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太林,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负,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省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光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太林,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天负,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光贵,男,汉族,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丁光垠,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光贵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省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贺伟
审 判 员  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