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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荣与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王玲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翠荣,女。 委托代理人:李明超,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石堂,该公司经理。 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翠荣,女。
委托代理人:李明超,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石堂,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玲玲。
再审申请人王翠荣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王玲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翠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