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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翠荣,女。 委托代理人:李明超,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石堂,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玲玲。 再审申请人王翠荣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王玲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翠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