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6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28号附1号。 负责人:樊桂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甲,该银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琦,该银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王锋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三终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