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7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燕波,男,汉族,住孟州市南庄。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健强,男,汉族,住孟州市。 申诉人谢燕波与被申诉人张健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焦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燕波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010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