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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燕波与张健强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7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燕波,男,汉族,住孟州市南庄。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健强,男,汉族,住孟州市。 申诉人谢燕波与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07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燕波,男,汉族,住孟州市南庄。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健强,男,汉族,住孟州市。
申诉人谢燕波与被申诉人张健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焦民二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燕波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4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010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