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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爱喜与漯河市康利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爱喜,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谢少峰,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康利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爱喜,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谢少峰,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康利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爱喜因与漯河市康利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四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