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爱喜,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代理人:谢少峰,住郑州市金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康利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金明,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冉麦礼,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爱喜因与漯河市康利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四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保林 审 判 员 王海清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妍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