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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亚利与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亚利,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幢B单元6层60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亚利,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幢B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雷全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韩亚利与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韩亚利与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