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亚利,女。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永和国际广场1幢B单元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雷全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旭岑,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贞,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韩亚利与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韩亚利与河南省永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瑞芳 审 判 员 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