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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桂玲与漯河市郊区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桂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郊区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鹏飞,该邮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桂玲,女,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郊区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孙鹏飞,该邮政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马桂玲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郊区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桂玲申请再审称:(一)马桂玲与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之间系劳动法律关系而非保险代理法律关系,原审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马桂玲的诉讼请求错误;(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马桂玲通过漯河市郊区邮政局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招聘广告,到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马桂玲在保险代理期间参加漯河市郊区邮政局组织的培训学习,是确保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需要,只有经过培训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资格,其工作是推销漯河市郊区邮政局的保险业务,期间漯河市郊区邮政局给其发放的报酬也不固定,从马桂玲提供的报酬构成及明细看,马桂玲得到报酬的多少与其经办保险业务量挂钩,该报酬实质是保险代理费而非工资。另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为马桂玲发放的胸牌、制服等相关证件是马桂玲从事保险代理销售的凭证,也是马桂玲取得客户信任的凭证,并不能依此来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马桂玲与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之间系保险代理关系,马桂玲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原审确认马桂玲与漯河市郊区邮政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马桂玲的诉讼请求正确。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桂玲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马桂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桂玲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代理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豆中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