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晁海文诉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凤凰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1582号 原告晁海文,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道行,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善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凤凰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1582号
原告晁海文,男,195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道行,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善田,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凤凰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晁海文诉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凤凰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晁海文诉称:被告在济源市凤凰陵园工程的全部施工项目欲承包给其,经协商其与被告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了《济源市凤凰陵园公益性公墓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其承包被告的全部工程施工项目,开工日期为2012年10月29日,结算方式为以实际工程量进行预算和决算,并约定本合同签订2日内由其交纳定金36万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向被告交纳了36万元定金。合同生效后,其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现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2、被告双倍返还定金72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的被告河南省济源市凤凰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本不存在,现原告以河南省济源市凤凰陵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晁海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  马国战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乔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