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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利利与被告李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864号 原告李利利,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李陆生,又名李路生,男,成年 原告李利利与被告李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送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864号
原告李利利,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李陆生,又名李路生,男,成年
原告李利利与被告李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并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须知送达被告。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购其木地板欠16000元,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欠1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等。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11月8日被告出具的证明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其16000元。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且原告提供证据也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购原告木地板欠款16000元,2013年11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条一张。原告起诉后,被告又付6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利息、违约金等诉讼中原告放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6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又付6000元原告认可,应予扣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违约金等诉讼中原告放弃,系其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陆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利利10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楠楠
审判员  刘庆九
审判员  苗 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赵夏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