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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王敬修盈余分配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0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濮阳中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市棉麻公司院内。 负责人:祁永辉,该所副所长。 被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豫法立二民抗字第00104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濮阳中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市棉麻公司院内。
负责人:祁永辉,该所副所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王敬修,男,汉族,住濮阳市。
申诉人濮阳中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王敬修盈余分配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2008)濮中法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濮阳中龙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10月20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抗(2014)8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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